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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作者:Zbk7655 / 时间:23小时前 / 分类:产经信息 / 阅读:3 / 评论:0

城镇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门诊报销比例: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因为人群和就诊医院级别不同所以报销比例也是不相同的。

对于学生和儿童,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五、二级医院是百分之六十、一级医院是百分之六十五;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来说,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二级医院是百分之六十、一级医院是百分之六十五;对于其他城镇居民来说,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五十、二级医院是百分之五十五、一级医院是百分之六十,这些都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

每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都是不同的: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2、门诊报销:

村卫生室:医院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为30%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参保居民自负:40%

3、住院报销:

乡镇卫生院不低于85%,县级医院不低于70%,市级医院不低于60%,省级医院不低于50%。未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办理转诊手续的(危重患者抢救除外),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职工医保报销:一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900元,1万元一下的报销12%。

二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6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9%。

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院:起付标准300元,1万元以下的报销为5%。

三、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一般在80%以上,只要在县级以上医院,商业医疗保险入院不设“门槛”,在参保范围内,投保者入院可按80%的比例报销。百万医疗险有医保可以报销100%,无医保报销60%。

一、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包括:

1.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大中专学生和普通学生及未成年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3.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补助;

4.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各地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等有所差异,具体还应当以当地政策为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医疗保险报销有分门诊还有住院治疗,不同的情况报销比例是有所不同的,还有一些是不属于医保报销的范围。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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